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二维码
发表时间:2024-01-05 10:51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: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;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,《公约》没能制定统一的“工业产权法”,而是以成员国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,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。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,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,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,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。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是: 4、强制许可专利原则。《公约》规定: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,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。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,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(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),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,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,核准强制许可证,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。如在靠前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,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,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。《公约》还规定强制许可,不得专有,不得转让;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,则是允许的。 6、驰名商标的保护。"无论驰名商标是否取得商标注册",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,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。 声明:此篇为宏久科技原创文章,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:https://www.hjiu.net/bali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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